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设立家庭暴力庇护场所
《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5月28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在接到请求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规定》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因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人提供临时食宿等帮助。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