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11月份起,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自此,辽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
辽宁省从1996年开始进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经过8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全省受保障人数已达30万人。该省近日印发的《辽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对农村低保的原则、保障对象的确定、保障标准、家庭收入的核定、审批程序、发放办法、保障资金的来源、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等有关内容做出明确规定,这标志着辽宁农村低保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根据《农村低保办法》,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农村居民年维持最基本生活的费用制定,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目前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在年650元左右,最高的为年1800元。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募集为主,省财政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除了领取保障金外,农村低保对象还将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得到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辽宁省将于2005年3月底前,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17日 第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