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基层干部待遇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待遇,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积极性,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强化乡镇(街道)干部待遇保障
落实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乡镇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年终奖金和年度绩效工资政策,稳步提高收入水平,确保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干部10%-20%。
严格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公务交通补贴等有关政策,按规定逐步提高乡镇工作补贴标准,重点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明确乡镇(街道)干部应享有的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落实乡镇(街道)干部正当福利待遇。
认真执行公务员奖励规定,适当提高乡镇(街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对工作实绩突出、有显著成效和贡献的乡镇(街道)干部,按规定给予奖励。
二、提高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水平
严格执行村干部基本报酬有关规定,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实行村干部报酬与工作绩效挂钩,采取基本报酬加绩效考核奖励报酬方式发放。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村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等情况确定,标准不低于其本人本年度月平均基本报酬,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
落实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建立正常增长机制。除发放村干部基本报酬外,办公经费一般每村每年不低于3万元,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低于4万元。
三、健全基层干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乡镇(街道)干部、事业编制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因历史原因应参保未参保或未足额缴纳的,由县级党委和政府尽快统筹解决。
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购买养老保险给予补贴,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00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000元,其余由市县财政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鼓励为基层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保险。
四、关心基层干部身心健康
健全完善基层干部体检制度。择优选定医疗机构,合理确定体检基本项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组织乡村干部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关心基层干部心理健康。了解基层干部心理状况,把心理健康测评列为常规健康体检项目,做好干部心理疾病预防、疏导、干预和治疗工作。
认真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制定乡镇(街道)干部休假安排计划,并报县级组织部门备案,做到应休尽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报酬。
五、完善基层干部关怀帮扶机制
用好全省党内关怀帮扶资金,关心关爱基层党员干部。每年从省本级上一年留存党费中划拨10%充实关怀帮扶资金,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落实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至少开展1次基层干部家访或谈心活动。
建立基层困难干部帮扶档案,对因患重大疾病、因公受伤、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等生活困难的,有针对性开展帮扶;对因公殉职的基层干部家属,落实优抚政策,一户一策研究关爱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帮扶,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改善基层干部工作生活条件
统筹改善乡镇(街道)工作条件,建好乡镇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活动室和干部周转房。符合条件的基层干部可以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及时修缮简陋破旧、年久失修的乡镇办公服务场所,经鉴定为危房的,可以按标准进行大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