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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洞口县委办公室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01-05 11:14:53  来源: 作者:njy 编辑:redcloud  字体: 【小】 【中】 【 大】

 

洞办发〔201058

 

中共洞口县委办公室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副局级以上单位:

   现将《洞口县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按照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措施,把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中共洞口县委办公室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24

 

主题词: 老干工作     实施细则      通知         

中共洞口县委办公室                 2010年12月4印发 

                                                         (共印180份)    

洞口县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9]1),及中央、省、市关于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县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我们党重要的执政资源。尊重离退休干部就是尊重党的历史,爱护离退休干部就是爱护党的宝贵财富,关心离退休干部就是关心党的执政资源。要始终做到对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和巨大贡献永远不能忘,离退休干部的优良传统和崇高精神永远不能丢,尊重、学习、关心和爱护离退休干部的政策永远不能变。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尊重离退休干部、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也是检验执政能力强弱、执政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各级党委、各个部门、各个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对离退休干部政治上多关心、思想上多沟通、生活上多照顾、精神上多关怀,为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条件,在全社会营造尊重老干部、爱护老干部、关心老干部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

(一)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阅读文件;

(二)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安排的重要报告会;

(三)参加本单位和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四)听取工作开展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五)就近参观工农业生产;

(六)每年走访慰问一次(住在省外的可每两年慰问一

次)。

(七)在职领导联系离退休干部;

(八)重大决策征求离退休干部意见;

(九)健全离退休干部党的组织生活;

(十)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和开展文娱活动。每年召开一

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

(十一)每年春节、老人节等传统节日进行慰问,离退休干部七十岁以后逢十的生日(其中离休干部八十岁以上的逐年生日)上门祝寿,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上门看望。所在单位可开支适当额度的慰问金。离退休干部去世,单位要安排人员前往吊唁,主持生平事迹介绍,并落实好有关待遇。

(十二)为离休干部和副县级以上退休干部订阅一报一刊(《邵阳日报》和《老年人》杂志),其他退休干部每人订一份《老年人》杂志。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包括:

(一)离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二)离退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优先报销。其中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在县内医疗机构凭离休证免收挂号费,住院优先安排病床,优先安排专家会诊。

(三)离休干部有文件规定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按标准及时发放到位;

(四)津贴补贴和其他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优先发放;

(五)各单位每年组织离退休干部举办一次健康讲座,安排离休干部和副县级以上退休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退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

(六)高龄养老期的离休干部由单位、社区、医疗卫生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帮助和照顾。

(七) 对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优先提供帮扶和照顾。对家庭收入低、长期身患重病、家庭突遭变故的退休干部,实施照顾和帮扶。

(八)离退休干部去世后,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九)离退休干部的遗孀按规定享受遗孀生活补助。离休干部遗孀属无固定收入的,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十)离退休干部和副县级以上退休干部患重病住院、急诊,所在单位应优先派车或报销交通费用。离休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负责人因组织安排在县内或县外参加学习、开会、听报告、参加重大活动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  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是服务管理工作的重点,政治上要高看一头,经费上要优先保证,所在单位要按照“基本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对离休干部给予特殊照顾。离休干部居住地所在乡镇和社区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帮助排忧解难。

第七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纳入全县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本着有利于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在离退休干部所在单位和社区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有3名以上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单位,可单独建立党支部。党支部有7名以上党员的,设立支部委员会。县委组织部和县委老干部局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五个好”的要求,开展争创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活动,及时总结推介经验。县委组织部每年从党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所缴党费的50%按规定返还,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活动经费。

第八条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对离退休干部进行理想观、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大局观念的教育,围绕县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及离退休干部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教育和勉励广大离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过一个幸福安康、有尊严的晚年。

第九条  按照自觉自愿、量力而行、发挥特长的原则,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和爱好、特长,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在各个领域、各行各业发挥作用。对各类以离退休干部为骨干或主体的涉老组织,做到规范管理,分类指导。每两年开展一次表彰活动,宣传和表彰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先进典型。

    第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好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在县城建设老干部活动中心,办好老年大学和老干部党校。将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年有所增加。乡镇和县直机关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六有”标准(有活动场所、有活动设备、有学习资料、有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有活动经费)建立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逐步完善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从外地外单位回县内居住的退休干部(含其他退休人员),由所在乡镇和社区负责管理。县直机关和乡镇的退休干部回原籍或投靠子女到其他乡镇居住的,纳入居住地乡镇负责管理,协助原单位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原单位要跟踪了解情况。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因地制宜,不断研究和探讨切合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形式,改进和完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广大离退休干部能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和处置办法,认真处理本部门、本单位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共同维护好离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全县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单位尽责管理。县委组织部为全县离退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牵头抓总部门。县委老干部局在县委组织部的统一安排下,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相关日常工作,重点做好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督促落实和副县级以上退休干部集中学习教育工作,做好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党校、老年大学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全县离休干部医药费、津补贴和各项政策性补贴、离退休干部解困资金及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的支持和保证。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退休干部(包括其他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时落实关于离退休干部的增资政策,做好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其他生活待遇的审定、发放、报批、医药费的审批报销等工作。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涉老组织的审批把关、离退休干部的优抚、帮扶解困以及涉老维权工作。县卫生局主要负责离退休干部健康知识普及、就诊、就医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各医疗机构为离退休干部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不断改进高龄养老期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的方法。县教育局负责做好老年教育工作。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全县各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情况。全县各职能部门除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外,都要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能和特点,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帮助和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县委成立离退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县委和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工的副主任、县委组织部负责干部工作的副部长、县委老干部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由县委老干部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每季度研究一次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每年向县委常委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工作两次以上。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也要成立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责。

第十五条  县委建立离退休干部工作目标管理、督查和奖惩制度,把离退休干部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文明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每年考核评比一次。对不履行服务管理职责,不按要求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和本部门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数量等具体情况,配备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一名老干部工作专职干部,20人以下的单位要配备一名老干部工作兼职干部,日常工作由政工股和乡镇组织办公室及工会承担。要将离退休干部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因地制宜安排活动场所。要重视对老干部工作人员的交流、培养和使用,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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