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发〔2008〕37号
中共洞口县委
关于印发《洞口县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及外出请销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党组织:
《洞口县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及外出请销假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反映。
中共洞口县委
洞口县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
及外出请销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加强对县管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严肃组织纪律,有效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遵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中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各乡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章 领导干部工作考勤
第三条 领导干部的日常工作考勤,执行以下制度:
(一)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日考勤制度,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应出勤天数。其中,乡镇领导干部每月出勤天数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吃住在乡镇机关或村、组。
(二)有关单位对科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进行每日考勤纪实,同时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每个季度对考勤情况要汇总备案,并如实填好《洞口县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备案表》分别于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汇总备案表报送县委组织部。
(三)科级领导干部连续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5—10天、累计10—20天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连续11—15天、累计21—30天,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三章 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执行下列制度:
(一)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全县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日常监督责任。
(二)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日常监督责任。
(三)科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对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日常监督责任。
(四)对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内容是:进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党风廉政教育;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进行纠正;对发现的重大、突出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及干部主管部门报告。
(五)县委组织部每半年应召集一次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信息网络联席会议,参与部门包括县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综治办、计生局、信访局、安监局。对通过干部管理监督信息网络反映出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整理并向县委报告。
(六)对因干部日常监督不力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负有日常监督责任的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负有日常监督责任的科级领导干部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人员。
第四章 领导干部请销假办法
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或者因故不能在岗工作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外出,包括因公和因私外出,具体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工作日离开洞口到省内其他地方;
(二)离开本省到外省(市、县);
(三)出国(境);
(四)防汛期、特别防护期等特殊时期外出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离岗一日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书面报告审批:
(一)因公因私外出,须离开洞口的;
(二)参加学习培训的;
(三)申请探亲假、病假、事假、年休假的;
(四)因公因私出国(境)的;
(五)其他事由需要请假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请假应履行以下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报县纪委、县委办、县政府办),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起止时间,并附有关材料;报请县领导批准;组织部备案;返回后两日内向分管县级领导报告,到组织部销假。
第九条 领导干部请假,按照下列审批权限进行:
(一)各乡镇党委书记请假由县委书记批准,乡镇长请假由县长批准,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一般不得同时离开乡镇;
(二)县直单位党政正职请假,应征得县委、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由县委书记批准,其中行政正职须同时报请县长同意;
(三)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请假由县委书记批准;县政府副县长请假由县长批准;县委系列的调研员、正县级干部、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由县委副书记批准;县政府系列的调研员、正县级干部、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请假由常务副县长批准;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正副县级干部和县政协的副主席、正副县级干部请假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批准,同时经县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县直单位党政副职(含副科级机构正职及副科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五)乡镇党政副职请假,由乡镇党委书记批准,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六)领导干部请病假须持医院相关证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需要续假的,应提前报告。续假与请假审批权限相同。
(七)外出三天以上,应在外出前三天填写《洞口县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呈批表》(样式附后,可自行复制)。正、副科级领导的请假呈批表送县委组织部干部组备查。
(八)乡科级领导干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须到县委组织部办理请销假手续。
(九)领导干部请销假应由本人办理。非紧急情况,不得以打电话或口头报告的形式请假;也不能趁外出前匆匆忙忙请假。
第十条 各单位正职领导外出或者是领导干部集体外出,按规定请销假,应分别在成行前和回来后,将请假和销假的情况及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属于办理公务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会议的,应形成会议传达提纲或书面汇报材料;有考察任务的,应形成考察报告;学习培训的,应形成学习体会或总结送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出国出境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严格控制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出境考察。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请销假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组织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外出或者逾假不归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纪检、组织部门要将请销假制度情况作为干部监督管理、干部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通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日常管理办法及请销假管理规定的情况,将作为对干部和对领导班子进行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党委和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一般干部日常管理办法及外出请销假制度,以加强干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洞口县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呈批表
2.洞口县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备案表
主题词:干部管理 干部监督 通知
中共洞口县委办公室
(共印200份)
附一:
洞口县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呈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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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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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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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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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期间 主要停留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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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同行人员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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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
外出期间 何人主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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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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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 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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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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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表前,请详细阅读《洞口县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及外出请销假暂行办法》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二:
洞口县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备案表
( 年第 季度)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统 计 要 素 |
年 月— 年 月 共计 天 其中:工作日 天,法定休假日 天。 | |||||||||||||
姓 名 |
出勤情况(天数) | |||||||||||||
住 勤 |
出 差 |
下 村 (乡) |
值 班 |
值 宿 (夜) |
病 假 |
事 假 |
探 亲 假 |
年 休 假 |
婚 丧 假 |
生 育 假 |
旷 工 |
迟 到 (次) |
早 退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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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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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本表每季度填报一次,分别于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1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情况报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
单位领导(签名:) 统计人(签名):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