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下面一般可设若干支部。部分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科研院所、工矿企业、外交外贸机构和边防要塞机关,虽然党员不足50人,但领导力量配备较强的,经上一级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十五大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向同级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员大会的决议。少数单位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如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大型厂矿企业直属的分厂和大专院校直属的分校党总支,领导干部配备较强,有专管组织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能够保证党员质量,经过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接收新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