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12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党代表会议,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的、由代表参加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
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在党代表大会不实行代表常任制情况下,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党章》第20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的职权《党章》没有作具体规定,原则上可参照执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调整和增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部分成员,,其数额不得超过经党代表大会选出的各自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